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行政許可資質(以下簡稱許可資質)管理,保護監理、建設和施工等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人防主管部門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秩序,提高防護工程建設質量和監理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由主體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屬設備設施用房組成,為保障人防指揮、信息、疏散、掩蔽、儲備、救護等需要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是指兼顧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實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礎設施、重要廠礦企業生產設施的防護部分。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監理許可資質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新建、擴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監理資質實行行政許可制度,許可資質分甲級、乙級、丙級。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四條 從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活動的企業應為非外資企業,須按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許可資質,經審查合格并取得許可資質后,方可在許可的范圍內承攬監理業務。
第五條 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的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時具備房屋建筑工程甲級監理資質和人防工程監理乙級資質;
(二)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12名以上,安裝專業3名以上);
(三)近5年來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抗力等級5級的人防工程。
第六條 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許可資質的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時具備房屋建筑工程乙級監理資質和人防工程監理丙級資質;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8名以上,安裝專業2名以上);
(三)近5年來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七條 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丙級許可資質的監理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房屋建筑工程丙級監理資質;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其中土建專業4名以上,安裝專業1名以上)。
第八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單位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
(一)甲級單位可承擔全國范圍內各種抗力等級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二)乙級單位可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抗力等級5級及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三)丙級單位可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抗力等級6級、6B級及建筑面積1萬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章 申請和辦理
第九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每年3月、9月集中受理。
申報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應當向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在中國人民防空網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時,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丙級許可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許可資質審批情況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
申報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丙級許可資質,應當向監理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審查合格且公示無異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匿名異議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備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由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統一格式、各發證主管部門編號發放。
第十二條 申請人防工程監理資質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
(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證書,人防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監理資質證書;
(四)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人防工程監理員及其他監理人員情況表;
(五)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人防工程監理員證書和其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及養老保險證明;
(六)監理業績表;
(七)監理業務手冊。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從事人防工程監理的工程師。
第十四條 人防工程監理員,是指經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組織的人防工程監理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從事人防工程監理的人員。
第四章 資質變更和延期
第十五條 監理單位在許可資質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申請變更:
(一)變更辦公地址的;
(二)變更監理單位法人代表的;
(三)變更監理單位名稱的。
第十六條 頒發資質的人防主管部門收到監理單位提交的許可資質變更申請材料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審核合格的辦理許可資質變更手續。許可資質變更后載明變更日期,原許可資質證書作廢,有效期不變。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質證書變更申請;
(二)監理單位法人、合伙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部門核準變更的有關文件;
(五)與資質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監理單位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規定材料外,還應當提供改制重組方案、上級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股東大會的批準決定、監理單位職工代表大會同意改制重組的決議。
第十八條 資質有效期屆滿,監理單位需要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時,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內,向頒發資質的人防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續申請。對在資質有效期內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信用檔案中無不良行為記錄,且專業技術人員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監理單位,經審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續5年。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合并,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監理單位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標準條件。
監理單位分立或改制,應按其實際達到的資質標準重新辦理。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在領取新的人防工程監理許可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五章 委托與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優選人防工程監理單位;對涉及安全、保密規定要求可不進行公開招標的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采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確定人防工程監理單位,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具有甲級資質單位在開展業務前應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設置障礙。
第二十三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約定,根據人防工程規模和復雜程度,配備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監理人員和監理設施。
第二十四條 監理單位和現場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計劃、監理實施細則;從事施工階段監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設備采購監理與設備監造、資料管理等工作均應符合《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的要求。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家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全國人防工程監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人防工程監理的政策法規;
(二)組織編制人防工程監理標準規范;
(三)負責全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甲級許可資質的監督管理;
(四)組織檢查人防工程監理各項政策法規執行情況;
(五)組織開展人防工程監理技術人員職業培訓;
(六)建立健全許可資質檔案管理制度;
(七)建立許可企業誠信評價評估辦法及指標體系,并組織指導實施;
(八)建立向社會公布取得許可資質的企業情況制度。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監理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人防工程監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乙級和丙級許可資質的監督管理;
(三)組織開展企業日常監督檢查、量化考核和資質年檢,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企業,要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地市級人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監理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有關人防工程監理的政策法規和標準規范;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防工程監理的監督檢查;
(三)負責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報告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八條 人防協會根據人防主管部門的授權或委托,分別履行人防工程監理監督相關職能任務,主要包括:
(一)協助開展人防工程監理專業培訓;
(二)協助開展企業誠信評估工作;
(三)協助開展人防工程監理監督檢查;
(四)完成人防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條 人防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證書、注冊執業人員的注冊執業證書,有關工程監理業務的文檔,有關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
(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有關標準規范的行為;
(四)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條 人防工程監理資質實行年檢制度。資質年檢的主要內容:檢查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檢查企業市場行為是否規范,抽查企業監理過的工程有無質量問題,聽取建設單位意見等。年檢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監理資質。
(一)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年檢合格;
2.符合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
3.監理企業無違法違規監理行為。
(二)不合格
1.房屋建筑工程監理資質年檢不合格;
2.人防工程注冊監理工程師數量低于資質等級標準;
3.監理企業有違法違規監理行為。
第三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主管部門在收到人防工程監理單位年檢資料后,對工程監理單位資質年檢作出結論,并在《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注記。
第三十二條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一經發現,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許可資質。
第三十三條 人防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對申請注銷許可資質的監理單位,及時辦理注銷手續并對外公示。
第三十四條 人防主管部門應掌握監理單位信用檔案信息,對監理單位受到處理、處罰等情況作為不良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示。
監理單位應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單位信用檔案信息,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業績、工程質量和安全、合同違約等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人防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初審通過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接受人防工程監理單位財物、幫助其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管理監督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條 人防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取消其許可資質,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申請延續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人防監理許可資質證書的;
(三)非法轉讓人防工程監理業務的;
(四)超出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人防工程監理活動的;
(五)故意損害建設單位和施工承包單位利益的;
(六)年檢不合格,經整改達不到要求的;
(七)依法終止經營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明確應當取消資質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級市人防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監理單位行政處罰的結果,于每年12月31日前,匯總后報上一級人防主管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軍隊監理單位申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監理許可資質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防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度朔拦こ探ㄔO監理管理規定》(國人防〔2011〕118號)即行廢止。